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4日发布消息称,2015年底前,将全面取消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业内人士认为,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将进一步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各级各类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医药机构公平竞争。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要求,今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要取消地方人社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人社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
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意见》的实施意味着定点医药机构确认由行政部门进行两定资格审查后再由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步走”转变为仅由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步走”。
事实上,《意见》实施后,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对协议周期作出上述考虑,但具体是一年还是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仍有待各地细化,调整过于频繁增加政府管理成本,但是长期不调整则不利于增加市场竞争。
此外,《意见》还要求服务协议除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生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已超过30万家,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下一步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将进一步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各级各类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医药机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将更多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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