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检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了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其中包括: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规定》明确,将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及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纪律处分等程度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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