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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侵害同居暴力将适用反家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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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白阳、罗沙)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本次草案扩大了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同居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被视同家庭暴力。

根据草案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利,草案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一审稿中,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家暴强制报告义务成为一大亮点。在此基础上,二审稿扩大了家暴强制报告的主体范围,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疑似家暴行为的,都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还明确,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受理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24小时内裁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老幼病残孕等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草案强调,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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