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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 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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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孙媛、郭静娴 记者王雪威)日前,《张家口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增强排污单位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按照办法规定,该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对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无环境违法行为,按时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续发排污许可证时,有效期延长为五年。对排污单位符合发证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续发排污许可证时有效期降为一年:未按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被环保部、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被国家、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经查实的排污单位;被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的排污单位;因企业严重违法、涉嫌环境犯罪,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被拘留、提起公诉或判决的排污单位。

据介绍,目前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除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外,其他均下放至县区环保局。排污单位可通过所在县区环保网站查看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公告。市环境稽查大队对市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排污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越权或违法、违规行为,市环保部门将对各县区排污许可管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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