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随后查明,今年9月份,邢某悄悄替赵某考过了科目一。随后,赵某自己考过了科目二。12月25日考科目三,邢某受邀,来替赵某考试,不曾想被发现。他本以为被批评教育后会让其回家,民警给他看了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向他讲明情况后,邢某顿时傻了眼,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被刑事拘留。
12月28日,迫于压力,赵某、周某投案自首。赵某被市交管局取消了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周某涉嫌介绍组织考试作弊,同时,二人也被藁城警方刑拘。目前,三名当事人因诸多原因被取保候审。
石市交管局法制处谷处长介绍说,自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以来,尽管“替考”已经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的层面,但是许多人仍不以为然。一部分当事人属于法律观念淡薄,还有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石市交管局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发现一起替考现象,严打一起,绝不手软。同时警方也希望通过媒体,让更多的人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引以为戒,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解读
国家考试中作弊 最高获刑7年
省会知名律师吕树茂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涉及到市民生活中的诸多方面。比如,在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往有一部分人会抱有侥幸心理,花钱找人替考,或者自己当“枪手”替人考试。在考场被发现后,当事人最多是被取消考试成绩、考试资格,有的受到批评教育,有的学校会按违反校规处理当事学生,处罚相对较轻。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特别是在高校,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被替考者,都将涉嫌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吕树茂介绍,无论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等都属于国家考试,完全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藁城区刑拘“替考”的案例中,三名当事人虽然目前被取保候审,但是已经因为驾驶证“替考”而违法,这应当引起更多人的警觉,档案中有了这样的违法犯罪记录,对自己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另据了解,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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