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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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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到廊坊、保定等省内部分市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天350元,上涨了40元

省级、厅局级、处级及以下人员到北京住宿费分别由每人每天800元、500元、350元调整至1100元、650元、500元

本报讯(记者刘清波 通讯员何菲、吴春丽)日前,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通知,省级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到廊坊、保定等省内部分市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天350元,上涨了40元。同时,省级、厅局级及以下人员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再分房型住宿。

通知指出,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通知对省内除石家庄(省会城市)外的其他10个设区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了细化。此前,省级机关省级、厅局级、处级及以下人员到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800元、450元、310元。此次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省级、厅局级人员到省内出差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对处级及以下人员到不同设区市的差旅住宿费则进行了细化区分,到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承德等6市出差每人每天调整至350元,上涨了40元,而到唐山、沧州、邢台、衡水、邯郸等5市出差则继续维持每人每天310元的标准。

通知还调整了到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人员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局级人员住宿费标准和32个城市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费标准。其中,省级、厅局级、处级及以下人员到北京住宿费分别由每人每天800元、500元、350元调整至1100元、650元、500元。

同时,通知指出,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秦皇岛、承德、张家口等9个城市,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其中,张家口在7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3月上浮50%,秦皇岛在7月至8月上浮50%,承德在7月至9月上浮25%-66%。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内设区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此前,省级、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宿标准分别为普通套间、单间或标准间。此次调整后,各级人员出差将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再分房型住宿。

通知还规定,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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