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开始,沈阳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开始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昨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6〕4号),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沈阳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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