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 通讯员 赵晓璐)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石市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省财政直管县(市)参照以上标准可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5%。新的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备案。
其中农村低保标准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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