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促进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省人社厅印发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将普通技工学校设置的审批权限由省下放到市,普通技工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管理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满足技工院校、企业和求学者需求,除全省同一时间组织招生外,技工院校仍可随时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
通知要求,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基本学制为三年。各市可根据《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确定学制,并结合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在基本学制基础上,自行确定学制。对于具备实行弹性学制条件的学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
以促进技工院校提高办学效益,鼓励技工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技工院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情况,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培养、半工半读等模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
技工院校应聘请企业懂工艺、有经验、专业理论深厚的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咨询顾问或专业教师,帮助学校制定和完善符合生产岗位需求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并承担一定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技工院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及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选派教师到企业进行跟班生产实习,及时了解企业生产中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通知对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待遇也进行了规定。取得国家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企业招聘(录用)员工时(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按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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