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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条例》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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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权益受损旅行社先赔

《河北省旅游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 翟相哲)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旅游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特别强化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经协商可以当场处理的除外:旅行社安排的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安排的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的;旅行社安排的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的;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的。而且,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所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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