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4月11日电 (蒋山) 近日,本网从辽宁省国税局获悉,辽宁省新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四行业纳税人年减税达99亿元。
据介绍,此次营改增共涉及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设置了两档增值税税率,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按11%的税率征收,对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按6%的税率征收,分别低于原工商业纳税人17%和13%的税率,相对于原营业税的税负,四行业也是略有下降的。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由于计税依据不同和税率的下降,其税负也是降低的。
本次营改增共设立40项免征增值税政策、2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及对部分行业规定了扣减增值税的政策。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对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10余项具体服务,采取了简易计税的方法。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辽宁省国税局副局长常秀娟表示,按照我省2015年数据测算,在综合考虑企业缴纳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本次新纳入营改增的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和生活服务业四行业纳税人年减税达99亿元(含大连,下同),其中建筑业13亿元,房地产业51亿元,金融保险业15亿元,生活服务业20亿元。
此外,“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的印有国税监制章的发票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涉及“营改增”的纳税人领取的印有地税监制章的发票使用到2016年4月30日24时。在发票使用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013年8月“营改增”以来,经全省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确认,目前共有交通运输、现代服务、邮政、电信业试点纳税人27万户,截至2016年2月底累计缴纳增值税165.75亿元,全部归属地方财政。本次“营改增”,地税共移交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营业税纳税人53万户,经国税部门初步确认,目前实际接收正常经营纳税人37.8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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