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日前,山东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继续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以进一步充分发挥民间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2016年贴息规定更加细化,允许去年项目跨年申请。
与去年相比,今年贷款贴息规定更加细化。《通知》规定,2016年,山东省财政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借款凭据提款日期基准利率为准)和借款凭据提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财政局确定。山东省财政对同一独立法人机构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通知》要求,要厘清公益性和盈利性机构、项目边界,主要支持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房屋租赁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主体为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民办学校、公益性文化、医疗、体育、养老机构或其举办者;申报项目的贷款期限及提款日期均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0月31日,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审核认定的贷款贴息项目将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检查和各方监督;获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项目,贷款主体应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程信息进行公开;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及偿还各类债务。
据了解,2015年山东省财政共拨付贴息金额3445.56万元,全省49个民办项目受益,有力推动了公益性事业发展,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公共服务需求。(赵兵 严文达 傅雅楠 宋玮)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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