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4月25日电 (乔慧)日前,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为标准),2016年5月1日起,新建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改扩建幼儿园参照本标准执行。现有幼儿园不达本标准的,应有计划的逐步完善办园条件或缩减办园规模,尽快达到本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和幼儿园办园条件应适当提高。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等的办园(班)标准。
该标准共分为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保育教育、园务管理等7个部分46条。标准明确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标准明确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幼儿园园舍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幼儿园名称应规范,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等字样。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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