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人民网呼和浩特4月26日电 (张雪冬)26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及百姓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
据介绍,4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解决内蒙古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高自治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具体举措之一。《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户口迁移政策的补充完善和进一步调整,标志着内蒙古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工作开始进入了快车道。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实施意见》严格按照中央“两个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并结合内蒙古实际,就促进农牧区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口落户城镇提出了7条迁移落户政策,5条保障措施,4项工作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意愿、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原则,将带来以下变化:
为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增设了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落户通道,并扩大了随迁人员的范围。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设定了多条落户政策通道。
突出解决重点群体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四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这四类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坚决清除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
进一步放宽了投靠类落户条件,并允许隔代投靠。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实施意见》要求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要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按照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
为防止出现运动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实施意见》强调提出了必须坚持尊重意愿的原则,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擅自办理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牧区居民落户城镇。同时提出了各地不得擅自附加其他落户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必备落户证明材料,严禁积压或超时办理,严禁乱收费,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等规定要求。
下一步,自治区公安厅将指导各盟市公安机关进一步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尽快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盟市落实《实施意见》跟踪评估、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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