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扶贫办联合制定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使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各地要从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等方面入手,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类型的致贫原因实施精准救助。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对于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对于家庭成员患重病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于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于符合教育、住房等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相关部门分别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应扶尽扶。
2016年至2017年,各地要摸清底数,制定衔接方案,实现初步对接。2018年,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2019年至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扶贫成果,稳定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有保障。
《方案》要求各地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衔接,在旗县层面实现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时监测。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民政和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继续实施低保和扶贫支持政策渐退帮扶救助,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方案》还提出要在临时救助之外建立特别救助金制度。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超出3倍,且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给予特别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各地研究确定。(霍晓庆)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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