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8日电 (陈一诺)记者从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近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福义表示:“本次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增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自2005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展和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历经2011年、2014年、2016年三次修改,形成《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本次修订自2015年4月开始酝酿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举报奖励范围也由几年前的食品违法行为线索涵盖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随着举报奖励获奖人逐年增加,发放金额也呈上升趋势。2015年共发放举报奖金近20万元;其中举报类别九成以上集中在食品类别,医疗器械类平均单件奖金额度最大,达3.28万元,化妆品举报单件奖励额度曾达到6万元。依据举报线索,执法部门查处了一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件,取缔了一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窝点、黑作坊,起到了查处一个案件、打击一个领域、净化一个行业的作用。
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孟德胜处长介绍,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具体内容上有几处较大突破。
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危害不再是举报受理的必要条件
在2014年《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曾规定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六个基本条件,其中包括“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在此次修订中,该条件已被删除。据市食药局孟德胜处长介绍,有些举报线索,例如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国家标准,虽然并不一定会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后果,但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会对食品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此次修订意味着将此类举报线索也纳入了奖励范围,意味着举报奖励的范围扩大了,门槛降低了,举报线索的认定手续简化,这也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我们将会对于一部分最新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案件线索,根据办法的第九条,最低也将给予200元的奖励。” 孟德胜处长说。
鼓励行业内举报,揭发“潜规则”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记者获悉,从过去食药监管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看,业内人士的举报功不可没,其举报线索具有指向精准、证据充足的特点,能够帮助执法部门破获一批大要案件。 孟德胜处长表示:“为了保护此类人士人身安全,增强业内人士举报的主动性、积极性,便捷各类举报人群领取奖金,此次办法在修订中规定,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记者获悉,上述做法改变了举报人只能到现场领奖的要求,便捷了奖励资金的领取程序、增加了领取渠道;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举报人身在外地、甚至国(境)外,通过网络查看商品信息发现违法线索,进而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的情形,上述规定意味着举报人从举报到领奖的全过程都可以不到执法部门,举报、领奖的便捷性将极大提高。“在2014年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不保留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仅规定了到现场领取现金的支付方式。新版办法考虑到部分公众需要,对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不过,我们还是鼓励到现场领取奖金,会为举报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会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会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两类情形无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
在《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中,有两类情形无行政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虽然处罚决定是发放举报奖励的条件之一,但第十条对两方面情形也做出了例外规定。一是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食药监部门也可以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二是对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执法部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也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例如,我市正在开展无证照餐饮综合整治行动,部分无证照餐饮经营者依附在违法建设中,随着违法建设被拆除,违法行为被依法取缔。对此,办案部门会对无证照餐饮综合整治行动执法效果作出书面说明,予以举报奖励。”
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管理机构受理举报后,案件承办部门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告知其是否有权申请获得举报奖励。
记者获悉,在过去的举报奖励发放过程中,曾出现过举报人逾期未领奖的情况。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此提示大家: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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