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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颁布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每两年一届设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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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资料图)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日前印发,根据办法,作为山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2年评选1届,授予为我省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根据办法规定,省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评。在申报条件中,申报单位要符合“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及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等7项内容。申报个人要符合“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和“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等8项内容。

办法同时建立了省长质量奖退出机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实施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章等,并向社会公告。

此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省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 “质量强省”战略,作为七大战略之一已写入山东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至今山东共开展了5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共有40家企业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获奖个人21名,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32个,提名奖个人14名。全省17个市政府都出台了《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并开展了评审工作。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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