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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今年中招政策有五大变化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记者 刘杰

近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教育局了解到,石市2016年中招政策已经出台,中考时间为6月21日—22日。据了解,今年石市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出现了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等五个变化。

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

根据《石家庄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其他具有石家庄市常住户口和符合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升学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中考。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5年制大专(含“3+2”)及学前教育专业。初中毕业生的中考报名资格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和招生部门联合审定。

主城区19所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招收分配生

据悉,主城区招收分配生的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由20所调整为19所,包括:市1中、2中、4中、二中西校区、6中、9中、10中、15中、17中、18中、22中、23中、24中、27中、41中、42中、43中、一中东校区、师大附中。

2016年,将主城区范围内19所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80%,依据本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依据本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该部分招生指标以下简称分配生)。分配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别参照19所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公助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浮50分确定,实行分学校录取。户口在石市,在外地就读初中,回石市报名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同等比例享受分配生政策。

根据《2016年石家庄市市区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办法》,1中、2中、二中西校区、15中、24中、师大附中等6所学校分配生招生面向市区内所有初中学校,其中市1中、15中、师大附中等三所学校分配生计划的70%分配到长安区、裕华区、开发区初中学校和桥西区3中、4中、20中、32中、石门中学,30%分配到桥西区(3中、4中、20中、32中、石门中学学校除外)、新华区初中学校;市2中、二中西校区、24中等三所学校分配生计划的70%分配到桥西区(3中、4中、20中、32中、石门中学学校除外)、新华区,30%分配到长安区、裕华区、开发区初中学校和桥西区3中、4中、20中、32中、石门中学。市内区属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范围以京广铁路为界,铁路以西的学校面向桥西区(3中、4中、20中、32中、石门中学学校除外)、新华区范围内初中学校招生,铁路以东的高中学校面向长安区、裕华区、开发区初中学校和桥西区3中、4中、20中、32中、石门中学范围内初中学校招生。

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4所学校面向除主城区外的各县(市)、区的分配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为:将4所学校招生计划的80%,依据各县(市)、区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下达招生计划,再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依据所属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按比例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实行分学校录取;其余20%实行统一录取。

对于超计划招生学校的校长给予违纪处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一律不予学籍注册,也不追加招生计划。对于超计划招生学校的校长依规依纪给予违纪处理或给予学校办学许可年检不合格处理,同时按照超计划招生数量核减次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016年增至14所公办普高 进行自主招生

2016年石市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学校由10所增加到14所,2015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10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基础上,2016年增加38中(书法特色)、13中(书法特色)、22中(体育特色)、20中(体育特色)4所特色高中学校参与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17个县(市)区自行划定 各自区域普高最低录取控制线

将2015年中考文件中“2015年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最低控制线由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有关政策和比例划定”修改为“自2016年起,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晋州市、新乐市、矿区、井陉县、正定县、行唐县、灵寿县、高邑县、深泽县、赞皇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等17个县(市)区依据有关政策和比例,自行划定各自区域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报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统一进行公布”。

记者从石家庄市教育局获悉,2016年将继续实行中考文化科目网上评卷,使用统一的软件、统一扫描、统一评卷标准,中考时间为6月21日—22日,有六类人员可享受中考加分,具体如下:

(1)2015年3月7日之前获得初中阶段高水平运动员加分资格的考生,经市教育局组织测试认定合格后,奖励5分。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4)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按石家庄市市民子女同等对待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除外)。

(5)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6)2015年3月7日之前参加石家庄市中小学“探索者”创新实践大赛获一等奖的初中阶段学生,奖励5分。

以上加分分值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计入考生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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