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两个规定均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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