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国家粮食局正式印发《关于大力促进粮食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旨在打通粮食科技与粮食产业经济结合的通道,加快推动粮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推进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切实增强粮食行业创新驱动能力。
意见提出促进粮食行业共性关键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粮食行业科研单位转移科技成果、推动粮食企业与粮食行业科研单位紧密合作等任务,包括发展“互联网+”粮食科技创新服务。围绕实施“互联网+”行动,发挥互联网优势,支持构建众创空间,积极开展粮食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用户参与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探索,引导行业科技人员、科研单位承接粮食企业的科技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加强行业创新资源共享合作,推进开放式融合创新,促进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及时转化。实施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大力促进粮食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促进粮食科技成果转化是粮食行业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粮食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的新要求,打通粮食科技与粮食产业经济结合的通道,加快推动粮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推进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切实增强粮食行业创新驱动能力,现就大力促进粮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粮食行业共性关键科技成果转化
(一)加强粮食行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粮食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收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或地方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发挥好财政资金和政策对行业公益性技术转化的引导作用,重点推动一批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经济节约、知识产权归属清晰的粮食仓储物流、质量安全、加工转化和信息化等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让科技成果尽快落地生根,不断提升粮食流通管理和粮食产业的科技含量。要鼓励粮食企业自主研究和推广应用行业共性科技成果,对于牵头参与行业公益性科研项目中试及产业化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享有依法约定合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等。
(二)引导科研单位聚焦重大需求转化粮食科技成果。针对粮食行业公益性强、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偏弱的特点,支持粮食行业研究开发机构、相关高等院校(以下称为“粮食行业科研单位”)聚焦制约粮食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共性关键重大问题,通过承担和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公益性粮食科技项目研究,加强科技成果扩散和转化应用。粮食科技项目立项要把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作为重要目标,并列入考核指标之一,将研究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内容编入项目文本并申报相应的经费预算,安排预算时一般应专门列出;在科研团队中,一般应配备科技成果转化力量,以利于更好实现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和市场价值。
(三)推动企业加速粮食科技成果转化。粮食企业要发挥处于行业一线的优势,以需求为导向,主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市场导向明确的行业共性关键科技研发项目和成果应用,原则上由粮食企业牵头组织实施。要调动粮食企业转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中央粮食企业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联合研发和转化,在行业内树立一批粮食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进典型,把成果转化应用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二、促进粮食行业科研单位转移科技成果
(四)科研单位自主决定多种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行业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粮食行业科研单位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粮食行业科研单位优先向中小微粮食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粮食行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五)完善科研单位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支持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加强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机构和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移的组织领导,优化成果转化流程,提高转移转化效率。在有条件的院所、高校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模式与机制,试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六)对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定价。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在确定价格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在履职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七)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科研单位绩效考评。粮食行业科研单位以及承担和参与公益性粮食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主持及参与完成的成果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科研单位及人员的支持力度,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推动粮食企业与粮食行业科研单位紧密合作
(八)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多种方式紧密合作。针对粮食企业自有科研机构相对不足的实际,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行业科研单位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共同建设实验室、研发中心、中试基地和技术培训基地,产学研协同开展粮食科技攻关、标准研究制定和成果应用推广等。鼓励粮食企业与科研单位探索建立股份制合作机制。
(九)发展“互联网+”粮食科技创新服务。围绕实施“互联网+”行动,发挥互联网优势,支持构建众创空间,积极开展粮食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用户参与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探索,引导行业科技人员、科研单位承接粮食企业的科技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加强行业创新资源共享合作,推进开放式融合创新,促进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及时转化。
(十)构建多种形式的粮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构建多种形式的粮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充分发挥中央粮食企业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的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科研单位围绕产业链构建科技创新链,为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提高粮食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支持联盟承担粮食行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十一)支持建立粮食科技成果综合集成示范。强化政府引导,鼓励企业牵头,加强产学研协同,聚焦粮食行业重大需求,坚持先进适用技术筛选、技术配套集成与推广一体化设计,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集成开发,建立中间试验、工业化试验、工程化开发平台、集成示范及推广的协调机制,提供全程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激励粮食行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十二)健全粮食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开。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执行。
(十三)实施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紧密对接产业需求,建立面向农村、面向农民、面向企业的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新体系,提高农民粮食收储运和加工水平,减少损失浪费,促进增收致富。组织动员粮食仓储和加工企业、科研院所、院校、质检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及科技人员和高层次专家服务基层,开展农户科学储粮减损、粮食产后服务、粮食经纪人技能培训、兴粮惠农进万家、成果转化对接等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服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十四)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兼任技术职务。国家设立的粮食行业研发机构和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单位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鼓励粮食行业科研单位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粮食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十五)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按分类管理原则执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科研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知识产权、成果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禁止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十六)鼓励粮食企业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激励机制。鼓励粮食企业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符合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和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督促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五、为粮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加强粮食行业科技成果、人才、机构对接服务。国家粮食局积极搭建粮食行业科技成果、人才、机构对接平台,推动粮食行业科技成果供给端与需求端精准对接。要广泛征集、筛选粮食行业科技需求,发布《粮食行业科技需求指南》,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围绕行业科技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研发与攻关;要加强粮食科技信息管理,建立行业科技成果库和科技人才库信息系统,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发布《可面向企业转化的粮食科技成果目录》或《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和《粮食科技人才指导目录》,为企业有效对接主动提供信息服务。
建立全国粮食科技成果转化交流机制,在每年粮食科技活动周期间,继续组织举办“全国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以成果、人才、机构等对接为重点,及时发布转化先进适用的粮食科技成果包。同时,构建网上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对接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总,便于供需双方实时对接。
(十八)发挥科技中介组织促进成果转化的纽带作用。鼓励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学会组织健全科技中介服务功能,为粮食科技成果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粮油学会等科研团体要利用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独特优势和已有服务平台,加强科技成果的推介和转化,推动成果、人才、机构与需求有效对接,促进粮食行业科技进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对粮食行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对运作规范、有发展前途的予以支持。
粮食标准化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粮食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为推进先进适用的粮食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标准服务,全面提高行业技术标准水平。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强化创新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建立粮食行业科技信用体系,对违法复制专利、剽窃论文、偷取技术、挂名侵权等恶意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行业科技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人员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守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国家粮食科研项目要向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适当倾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科技创新需求凝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粮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粮食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国家粮食局
2016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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