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地产新政又出11条补充意见
重点推动商业地产去库存 加大对大中专毕业生购房的支持力度
8月1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11条补充意见,使这一广受各方关注的房地产新政更加完善。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22条”)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沈阳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得到有效改善。1-6月份,全市商品房备案面积816.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7%,其中商品住房备案面积695.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9%。为充分发挥政策效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政策的意见建议,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研究制定了11条补充意见,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对政策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同时,重点解决商业地产去库存问题,加大对大中专毕业生购房的支持力度,为沈阳振兴发展留住更多人才。
全面提高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
政策内容:凡政府投资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不低于50%;我市行政区域内(除新民市、法库县、辽中区、康平县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须达到30%;城市核心区域适当提高比例,楼面起拍价在35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须达到35%。
【政策解读】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是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社会能源,沈阳作为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应在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同时,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可以适当抬高拿地“门槛”,合理调控土地供给规模。
商住或酒店式公寓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
政策内容: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5年未售出的商业、办公项目,具备条件的支持开发企业调整其使用功能。
【政策解读】这一措施,将推动解决商业地产去库存问题。在“22条”中,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允许开发企业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也允许调整套型结构,但是对于已经建成的商业、办公项目是否可以调整使用功能未作明确规定。这一补充政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属于市场滞销产品,标准是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超过5年;二是要具备水暖电、消防安全等条件,方可改为住宅。
政策内容:在商业用地上已经建设的商住公寓、酒店式公寓以及原规划用途为商业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可以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政策解读】目前,市场上仍有大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由于其规划证可为“商业”,按照《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超过30%”,因此不能享受住宅同等政策。此次调整后,这部分商业地产也将划入自住型公寓享受相关政策。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政策内容: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政策解读】这一政策是贯彻执行6月3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有关规定分2年(第一年60%、第二年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这一政策是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3月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于纳税人购买不动产有鼓励作用,有利于商业地产去库存。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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