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滨州市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降低了贷款门槛等,满足职工不同消费需求。
贷款新政:降低了贷款门槛实行异地缴存互认
降低了贷款门槛,连续缴交公积金6个月(含)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首次使用公积金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均调整为20%。取消了贷款额度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实行了异地缴存互认,允许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滨州贷款买房。
开展了组合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业务,提高贷款额度及年限。现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50万/30年,个人信用贷款为40万/20年。取消了新房评估环节,降低了中间费用,一年之内的房产证不需评估,但需提交购房时证明房产价值的合同和收据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支取新政:每年可提取1700元用于交物业费
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滨州市无自主住房且在滨州市范围内租赁住房、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在职职工购买自主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夫妻中一方为同一户籍,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如夫妻任何一方用其他方式申请贷款或提取后将不再享受此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现行提取额每年不得超过1700元,以后将根据我市物业费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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