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清华
“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发展,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9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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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发展
我省作为老年人口大省,早在199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212.49万,占总人口的16.3%。据预测,到2020年占比将达18%,接近中度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和我省提出的“9073”养老服务模式,到2020年,约有97%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只有3%的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
省民政厅厅长赵风楼在所作说明中表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了梳理,分别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了相应规定。明确要求: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发展,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同时,规定农村应当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为了保障老年人在社区和家庭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对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适老生活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内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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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为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提出了多项优惠政策。《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给予补贴。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低价或者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场所、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电、暖、燃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户价格。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鼓励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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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有效融合
赵风楼在所作说明中表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是当前居家老年人最为迫切需要的服务之一,也是整个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环节。为了满足广大居家老年人的健康养老需求,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条例(草案)》提出了医养融合的创新机制。《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证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村)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根据需要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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