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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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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白云)9月14日,《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在河北省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专职队指导处参谋李海伦介绍,从2006年我省首次公开招募了3400名两年合同的专职消防队员起,如今全省共有县级政府专职队158支,乡镇政府专职队186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107支,志愿消防队1501支,编配专职消防员14390人。

《办法》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规定发放高危补贴。对在火灾预防、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特别提出的是,《办法》明确,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在执勤、训练、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相关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办法》规定,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按计划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术和战术训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在任职、定级、晋级和续聘时,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

这些地方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下列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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