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调整参合农民经转诊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住院费用分两段进行补偿,0-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比例为30%,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40%。
据悉,2016年新农合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下,支付比例按照50%;5万元以上,支付比例按照55%;规范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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