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某村新娘锦花婚后被丈夫发现隐瞒婚前严重病史,并在3个多月后病亡。自锦花过门至其去世后三个月,在男方和女方家庭间发生了丈夫诉讼与新婚妻子离婚、女婿诉讼丈母娘退还彩礼、丈母娘诉讼女婿索要女儿医疗费三场官司的闹剧。井陉县法院审理后,均依法驳回起诉。
丈夫发现妻子隐瞒病情起诉离婚
2015年10月,男子大虎与女子锦花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便谈婚论嫁了,约定的结婚条件为大虎给付女方彩礼款12万元,后大虎分两次通过中间人将此彩礼款交付锦花的母亲云芳。同年10月30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3天后举行了婚礼,开始了新婚生活。同年12月18日,锦花因腿部扭伤在县医院住院治疗,12月27日出院时,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和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今年1月2日,锦花因肝硬化、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入住石家庄市某医院治疗,1月29日出院。
在锦花治疗期间,大虎发现妻子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9日在河北某医院的住院病历载明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胃炎、十二指肠溃疡,并在该病历首页载明联系人姓名为其母亲云芳。
大虎认为锦花婚前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等重大疾病,云芳恶意隐瞒该病情,造成其财物损失的后果,便于今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与锦花离婚,要求锦花、云芳共同返还其彩礼款12万元。
2月28日,案件还在审理阶段,锦花不幸病故。3月29日,法院依法驳回大虎对第三人云芳的起诉,并作出终结离婚诉讼的民事裁定书。
女婿起诉丈母娘退还彩礼钱
4月14日,大虎作为原告再次为婚约财产问题起诉丈母娘云芳,称其恶意欺骗隐瞒女儿患有重病的事实,骗取原告家人的信任及巨额彩礼,原告与锦花结婚后时间不长,锦花因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故要求被告云芳退还彩礼钱12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云芳对隐瞒病情予以否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虽以不当得利起诉,但实质仍然是返还彩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本案中,锦花已因病去世,婚姻关系已终止,原告要求婚姻关系以外的被告返还彩礼,有违上述规定,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法律规定,驳回原告大虎的起诉。
丈母娘状告女婿索要女儿医疗费
5月4日,云芳又因为女儿锦芳垫付医疗费纠纷将大虎告上法庭,称女儿与大虎结婚后,不知什么原因,导致女儿腿部骨折,后锦花在井陉和石家庄住院治疗,其间几乎所有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有票据的就达11万多元,被告在此期间也未完全尽到丈夫的责任,有遗弃锦花的嫌疑。后锦花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被告也未对锦花进行安葬,也是由原告出钱进行了安葬。两项花费15万余元。被告是锦花的丈夫,锦花是被告家庭中的一员。因此,锦花住院花费和安葬费用,理应由被告支付。
被告大虎辩称,其与锦花婚前认识不足一个月就登记结婚,并被原告索要巨额财物,被告结婚以后对原告女儿已经尽到了夫妻之间的关爱义务,锦花的腿部受伤是由于下雪路滑跌倒所致,被告作为配偶对锦花生前腿部骨折在县内医院的所有费用予以支付,锦花在石家庄住院治疗的病情是婚前旧病复发,尽管如此,被告在医院陪护了十几天。由于锦花的病情在婚前对被告恶意隐瞒,其病情不是婚后所得,因此在住院期间治疗费用不应当由被告负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锦花在婚前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胃炎、十二指肠溃疡等疾病,婚后又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进行住院治疗,云芳作为其母亲,自愿为女儿治疗花费,不违背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云芳要求大虎承担自己为女儿锦花治疗疾病以及安葬的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云芳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未婚男女在婚姻上应移风易俗,新事新办,坚决摒弃高价彩礼的陋习。同时,男女双方婚前患有什么疾病,都要提前坦诚告诉对方,切勿隐瞒病情。另外,男女双方在婚前要多了解对方性格、表现、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待条件成熟再结婚,防止草率闪婚给日后酿成苦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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