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洪坡)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悉,本次调整综合考虑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因素,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650元-930元调整为940元-1090元,调整后月人均标准达1010元,较调整前提高7.5个百分点,处于全国中部省份中等水平。
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为方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此次调整还将原来按不同地域划分的四类标准调整为二类标准,在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标准。
第一类地区包括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市,华北油田等6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800元-930元调整为970元-1090元;第二类地区包括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等8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650元-900元调整为940元-1050元。
1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5﹞2号)第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一)保持相对合理的提高幅度。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四个类别地区分别为1650元/月、1590元/月、1480元/月、1380元/月,调整后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25元,平均增幅12.5%;目前我省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469元;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月人均为1010元,占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66.2%,比调整前提高了7.5个百分点。
(二)按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分类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划分为两档。我省失业保险已实行市级统筹,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享受相同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便于统筹地区内失业人员流动。为此,本次调标按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分类由原来的四档改为两档。
(三)保持与周边及中部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基本一致。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1266元、天津1030元、河南1160元、安徽1033元、山西1025元、湖南1010元、江西925元、湖北909元。我省为795元,提高到1010元后,处于中部省份中游水平。
3 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将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及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9%、62%、66%三个比例分两档确定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为970元-1090元;第二档为940元-1050元,平均1010元,较上次涨163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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