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张宁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爱民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兆宏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维山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华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李卫(女)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郭广平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士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尹凤珍(女)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维士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彦龙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景芳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群虎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郑平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马寅生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史占群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素珍(女)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16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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