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学光)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万元。日前,《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开始实施。
据介绍,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3-5个,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万元。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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