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月15日起正式实施,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纳入黑名单。
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采取向社会公开曝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上浮10%、每月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等约束措施。同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也将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首次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约束管理期限为1年。对于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延长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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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情况进黑名单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生产经营单位将被纳入黑名单。(记者 贾云娇)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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