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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超八成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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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目标。记者2月26日从省财政厅获悉,2016年山东省共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总额2253.96亿元,占全部采购总额的84.33%,比上年提高4.13个百分点。

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同时要求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竞争,扶持中小微企业在激烈角逐中胜出。

针对中小微企业筹资能力弱、常常面临融资难等现状,山东充分发挥政府信用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物,促进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2016年,19家驻鲁银行对政府采购合同授信3.5亿元,近百家企业受惠,政策示范效应明显。

自2016年起,我省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作质保金的做法,一律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向预算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及履约担保函。同时,为降低供应商的投标及履约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供应商使用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经营成本。(记者 姜宏建 通讯员 孔进 严文达)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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