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规定,除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项目或者港区建设项目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设立。
山东是化工大省,化工企业数量和产能均居全国第一位,范围覆盖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化肥、农药等十几个行业,上千个品种。2016年5月的统计数字显示,山东有各类化工园区199个,有的县化工园区多达10个,有6个地级市的化工园区超过15个。然而,全省各类化工园区有化工生产企业2978户,仅占全部化工企业的32.2%,化工园区企业入园比率较低。
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中明确要求,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2018年底前要“进区入园”,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入专门的化工园区,新建的化工企业必须“进区入园”。
此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的原则通过,将使危化品项目“进区入园”更于法有据。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门用于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现有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在危化品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中区)。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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