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5月2日电 (记者张枨)为提高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综合监管、系统监管水平,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意见》,内蒙古将加强对客货运驾驶人的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道路运输企业解除聘用。
据了解,《意见》同时要求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将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并将车辆信息抄告同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并及时收回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意见》还提出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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