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5月9日讯 (记者 张敏敏) 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5月4日至31日,凡符合申报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完成劳动合同备案和取得《足额缴费证明》后,应在10日内日递交稳岗补贴申报材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稽核申请、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申报稳岗补贴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济南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二是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企业2016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等于年度裁员人数除以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低于本市2016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17%;企业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四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申报稳岗补贴时需要提交申请报告、济南市2016年度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可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和收据。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企业在申请稳岗补贴前,须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完成本单位年度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未及时备案的,需在申报前向本单位所在县区人社部门进行补办。
申报企业在完成劳动合同备案后,于5月4日至31日期间,分别向参保地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递交书面稽核申请(格式附后,市直参保企业直接报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稽核申请递交工作结束后,市社保局稽核处统一安排时间,分别通知市直、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高新区参保的申报企业,对2016年度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参保的申报企业,由参保地县、区社会保险机构安排时间分别对企业2016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经稽核,取得《足额缴费证明》的申报企业,于10日内,向济南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57号窗口)报送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1份、2016年度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2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1份、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1份,共4种材料和收据)。其中,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参保企业将材料报送当地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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