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佳薇)地方金融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有望改变。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了监管对象和监管责任、监管措施和经营规则、金融风险防范责任等内容。据悉,这是我省地方金融方面的首部立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责任越来越重。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无法可依,很多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无法顺利开展,需要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条例(草案)》属于创制性立法,重点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概念、准入、监管、风险防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组织。
《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开展业务。要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违反的将分别受到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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