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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1设区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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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起,11个设区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今后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将面临被处置。

今年起,我省将在城市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农村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推进冬季取暖“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11个设区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通知》规定各市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对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此外,11个设区市均将制定散煤退出民用市场机制和优质民用煤置换规划。

建立SO2浓度预警机制,今后当监测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且预测短期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将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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