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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乡特困人员保障标准连续6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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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呼和浩特5月31日电 (记者张枨)5月3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连续6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目前,内蒙古全区共有城乡特困人员9.8万人。按照“两个不低于”的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不低于上年救助供养标准),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1244元,是城市低保标准2.1倍,比上年提高35元,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960元,是城市低保标准1.6倍,比上年提高59元,增幅为6.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9252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9倍,比上年提高654元,增幅为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770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4倍,比上年提高1646元,增幅为32.1%。同时,对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月人均1006元和396元。

为精准认定特困人员,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日前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在具体条件中,《办法》将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直接确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纳入特困人员认定范围。

人民日报2017年6月1日 第四版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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