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中,陈先生与某法律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委托该中心代理该案。后陈先生向法律服务中心缴纳了7.8万元服务费。案件宣判以后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该法律服务中心退还服务费64000元。近日,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法律服务中心从诉讼代理活动中收取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判决法律服务中心退还2.8万元。
陈先生与某法律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法律服务中心代理交通事故纠纷案。根据协议约定,陈先生在协议签订之日缴纳法律服务费78000元,如果法院判决或调解陈先生赔偿损失,法律服务中心退还部分服务费。后法院判决陈先生负担部分诉讼费和评估费。另外,该法律服务中心指派的代理人非注册律师。于是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法律服务中心退还服务费64000元。
据了解,在庭审询问中,法律服务中心述称,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费78000元中包括了差旅费、住宿费和法律服务费,但无法具体区分。法律服务中心自认其向陈先生收取的78000元中包括了部分劳动报酬。
海淀法院认为,法律服务中心从诉讼代理活动中收取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考虑到法律服务中心为陈先生处理5件民事诉讼,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实际委托费用,现法律服务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花费的具体费用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法律服务中心代理的5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陈先生应向法律服务中心支付委托费用50000元,剩余款项28000元法律服务中心应予退还。
最后,法院判决法律服务中心退还法律服务费28000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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