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省安委会下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从15日起,对全省14个市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情况,以提升全省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本次巡查工作对象为全省14个市人民政府,可延伸至部分县(市、区)政府及企业、单位,并力争实现县(市、区)全覆盖。省安委会组成7个巡查组,在6月和8月分两轮对各市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各巡查组在每个市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对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单位将适当延长巡查时间或开展巡查“回头看”。
巡查工作以查问题、促整改为主要任务,重点检查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情况; 建立双重管控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情况; 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情况;推进依法治安情况; 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情况。
本次巡查工作要按照 《实施方案》确定的巡查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切实提高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当地政府,并由当地市级政府明确主管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落实整改工作和防范措施。
为确保巡查工作取得实效,《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巡查工作制度:即巡查报告制度、整改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舆论宣传制度等。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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