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16206元;下限不得低于2016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新规,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范围之间自行选择确定缴存标准。(记者 丁园)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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