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出台《关于加强廉洁执行的规定》,对执行职责,执行拍卖,执行款和执行费的管理,异地执行以及执行过程中传唤、接待、会见当事人等作了详细规定,这也是全省法院首次出台廉洁执行的专门性规定。
《规定》明确,执行人员接待或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传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证人等,应当在人民法院相关接待室或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带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入办公区,须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不得独自接待。执行人员不得购买本法院处置的拍卖、变卖标的物,不得参与、干预本法院组织的评估、拍卖、变卖标的物价格、收费等事项。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或制作扣押清单,并于返回法院后的当日或第二日移交法院财务部门。对已冻结的执行款项,除申请执行人明确不予扣划或存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异议诉讼、再审等法定事由外,应在冻结后30日内完成扣划。
此外,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违反该规定的人员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执行队伍、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坚决避免“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及选择性执行等极大损害执行声誉的不良行为。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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