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某市养老保险中心提取市殡仪馆2013年全年数据,发现个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继续冒领养老金。
2016年,经法院审理认定,一起生育保险案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其中6名参保人员涉嫌诈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某盟审计局对当地现代妇产医院进行审计时发现,该院通过挂床住院违规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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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社保基金安全问题关系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社保欺诈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社保基金安全。有些案件复杂、隐蔽性强,发现难、查处难,给社保基金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为预防和查处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共同开展打击社保欺诈活动,建立了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开展了一系列相关活动。
目前,内蒙古按照国家部署有序有效推进相关工作,去年10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了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并建立了社保信息共享机制。
下一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公安厅继续加强协作配合,健全社保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深化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动,形成打击和震慑社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通过正面宣传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参保缴费、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意识,
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说“不”,重点打击以下7种社保欺诈行为:
一是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行为;二是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行为;三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四是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行为;五是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六是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七是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行为。(李秀军)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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