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沈阳工伤保险费率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浮动管理。
费率浮动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支缴率),对用人单位在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重新确定。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日前联合印发《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浮动后最低费率为0.2%,最高费率为4.0%。
按照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实行费率浮动。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两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实行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单位前两年度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只要有一种情况存在,工伤保险费率就不予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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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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