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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立法规范“一日游” “十一”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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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针对备受关注的“一日游”乱象进行了明确规范。

《条例》对旅行社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针对“黑旅行社”“黑车”“黑导游”从事非法“一日游”活动多发的宾馆、酒店、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条例》规定:“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场所开展‘一日游’宣传的,相关单位应当查验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上述单位不得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大连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日游”和主要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

通过互联网获取旅游目的地相关旅游信息,是越来越多旅游者的出行选择,但在享受高效便捷消费体验的同时,网络欺诈、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行为也伴随而来。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 对网络旅游经营作出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以及旅游投诉电话和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向旅游者销售旅游产品,应当核实旅游产品提供者的身份,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提供者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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