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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敲响“第一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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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沈阳9月13日电(蒋山)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敲响“第一槌”。被告人王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某伙同在同一中队任职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在办公地点内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网上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每条信息售价5元或10元。获得的赃款通过王某本人的微信提现,共分八笔提取到王某的个人银行卡内,再由王某分发给魏某和马某,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7万元。

王某供述称,因工资待遇不高,想挣点“外快”,当时也没有认识到售卖他人个人信息的严重危害性。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近一时期,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日益突出。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为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利用职务和履职便利的协警人员、银行职员、电信人员、快递公司等成为信息泄露主要源头。如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某,由于其系公安机关内部协勤人员的特殊身份,存在登陆公安查询系统的便捷条件,故导致此类人员犯罪数量大,侵犯公民信息的数量多,涉及信息类型广泛,获取途径便捷。

主审此案的大东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朱丽娜告诉记者,堡垒通常都是从内部攻破的,行业内部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通过审理案件发现,银行职员、电信人员、快递人员等因为职务的便利性较多的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如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由于公安协勤人员的特殊身份,存在登录公安查询系统的便捷条件。公民应该增强自身防范意识,促进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如日常生活中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露真实身份信息;不贸然参加网络‘调查问卷’等互动活动,以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及次生犯罪等。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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