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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等8个节假日可开放军营

来源: 北京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这是新形势下发挥军队资源优势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的重要举措,为各部队规范有序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提供了基本遵循。《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国防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近年来一些部队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的实践经验,对军营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审批程序和权限、开放时机、开放内容等作了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驻大中城市市区或者郊区的师、旅、团级单位,以及具有独立营区的建制营、连级单位,经批准可以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活动主要面向中国公民,除经批准可以向外国人开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向外国人开放。开放活动一般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和军兵种成立纪念日等时机组织进行。

《办法》明确,军营开放的内容包括: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部队可以公开的军事训练课目和武器装备;基层部队教育、学习生活、文化活动等设施。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机关办公场所,作战指挥场所,情报、通信、机要中心,武器弹药库、洞(机)库、油库,作战工程等不适宜开放的部位,以及实弹投掷和军事演习等不宜公开的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向社会开放。

《办法》指出,军营开放单位应会同驻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每年12月份拟制下一年度军营开放计划,明确开放时间、规模、区域、内容和组织方法。同时,开放计划应当征求军级以上单位保密、保卫部门意见,调整计划需按照相应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备案。

《办法》的印发施行,对于依法推进军营向社会开放工作,充分展示人民军队强军兴军新面貌和新一代革命军人良好形象,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的热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重军人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伟大实践的政治热情,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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