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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出台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讯(记者宗苗淼)眼下正是各大饭店大闸蟹的畅销时节,但您可得注意,如果餐饮业还是像往常一样用“时价”“时令价”标示,那可就违规了。日前,省物价局出台《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餐饮业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做出了规范。一些模糊标价行为被明令禁止。

鲜活商品禁标“时价”

《规范》要求,在销售鲜活商品时,应当标明鲜活商品的即时销售价格(不得以“时价”代替具体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选商品的单价、计价单位、称重重量等与销售价格有关的内容,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如在提供加工服务时另收加工费的,应标明其收费办法和标准。

同时,对于某些销售价格确实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商品,《规范》强调,在价格发生变动时,商家应当及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更新。

自助用餐限量内容应明示

对于套餐、自助以及宴会等餐饮服务的明码标价,《规范》中也已明确。

《规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或和菜(和菜是指经营者根据消费预期的消费标准,提供的菜肴组合)时,除标明该套餐或和菜总价外,还应标明具体的品名、数量及计价单位;在销售食品半成品时,如需另收配料费的,应标明其收费办法和标准。

自助式用餐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自助餐就餐标准、计价单位、提供的菜品、主副食、饮品及相应服务项目明细,有消费限制的应一并标明(如螃蟹仅限一只)。如需另收酒水等费用,应标明收费办法和标准。

餐饮经营者提供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等,并提供预订消费清单,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景区点餐后,

商家要出示消费清单

针对旅游景区“高价饭”的情况,《规范》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除明码标价外,消费者点完单,餐饮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之前,应当向消费者出示消费清单,列明所点商品或服务的品名、单价、数量和金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杜绝景区及周边餐饮的“高价饭”。

明码标价应注明计价单位

《规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在销售各种菜品、主食、酒水、卷烟、水果和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形式包括: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形式,并需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同时,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其中,计价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或其他能让消费者明显区分的计量单位(如份、位、例、个、杯、条)等;有大、中、小计量区别的,也应分别明确标示。

餐饮经营者“八不准”

除了上述消费者在就餐中常遇到的各种“消费陷阱”,《规范》同时强调了八种价格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标示的价格不一致;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促销商品的范围、促销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价格违法行为。

在餐饮消费前,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如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规范,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予以披露。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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