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昨天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快递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或价目本,而且必须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规则》试行期为两年。
《规则》要求,快递公司应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商品价格、服务项目、计价单位和服务价格等事项;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新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当快递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
《规则》列出了快递公司的十二条行为“禁令”,其中包括: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结算;价格促销时,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等。(记者 王海亮)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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