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远)从省民政厅获悉,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残疾军人最高的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4050元、71750元、69440元,最低的十级因战、因公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8820元、801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23850元、20580元、1940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2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200元,1949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19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66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65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3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30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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