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今年12月22日起施行,明确要求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除涉及商业秘密、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外,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失信被执行人等十种信息要统一归集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并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示,实现全省涉及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
信息有效归集后,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不仅可以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全过程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也将有效构建。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本领域的失信企业信息,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直接推送的方式,推送至协同监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对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失信被执行人等13类失信主体,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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